李敖對環球電視相關事件總說明
李敖的總說明
民進黨立委張俊宏和他手下,最近頻頻在媒體和法院,誣謗李敖,李敖本來不想以他們為對象浪費時間,但是既然被纏上,就索性把真相說清楚,並對他們和相關人士(如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等)一律追究個明白,下面就是總說明。
一、李敖有否「勾結」吳子嘉?
環視公司(全名「環視多媒體有限公司」,即通稱「環球電視」的公司)原由趙怡等組成,由於業務不振,賠了八億後由張俊宏、吳子嘉等接手,張俊宏、吳子嘉是全民公司(全名「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他們接手後,也業務不振,賠了四億。去年夏天,環球電視總經理楊憲宏出面邀請李敖主持節目,幾度洽商,復由新聞部經理李永萍參與洽商細節,才在九月九日簽約,簽約之日,由環球電視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吳子嘉出面、陳振東律師見證,直到簽約這一天,李敖才正式見識到吳子嘉。換句話說,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以前,李敖見識到的環球電視公司人物,是總經理楊憲宏、新聞部經理李永萍等,而非吳子嘉,自然更無從「勾結」吳子嘉。張俊宏等誣指李敖「竟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與吳子嘉勾結」云云,試問對素不相識的人怎麼「勾結」?難道是緣定前生嗎?
二、李敖有否「罔顧事實,且不念賓主關係及朋友之情」?
五年來,李敖與周荃的真相電視一直共存共榮,賓主關係及朋友之情均合作無間,為何環球電視退了李敖票以後,張俊宏等反倒反咬一口說李敖「勾結」吳子嘉?而李敖雖被退票,仍義助環球、白做節目,有始有終,直到契約日終止。結論是:
1、李敖為環球電視台打開了知名度和收進了廣告滿檔,李敖對環球是大利多;2、環球最後退了李敖的票,是對不起李敖;3、對不起李敖還反咬李敖一口,說李敖「掏空」了你,你是前後賠了十二億的公司,負債累累,你有什麼給人「掏空」?所以,張俊宏指摘李敖「罔顧事實,且不念賓主關係及朋友之情」,正好是張俊宏的夫子自道。
三、張俊宏怎樣「罔顧事實,且不念賓主關係及朋友之情」?
環球退了李敖的票,是和張俊宏有直接關係的,原因是環球電視是子公司,全民公司是母公司。母公司九席董事共分三派,即余陳月瑛派三席、張俊宏派三席、吳子嘉派三席,並各分一席監察人。三國鼎立局面出現後,張俊宏為了打倒吳子嘉,乃使母公司停止支援子公司,子公司沒有經濟來源,陷入絕境,吳子嘉個人張羅上億資金救急,但是無法長期維持。在舊年前夕,二月二日晚上,環球員工代表新聞部經理李永萍、副理劉旭峰、副理王而立為員工一月份薪資與年終獎金發放事宜,到民進黨中央黨部向張俊宏請命,與張俊宏會談。張俊宏不但否認與環球的關係,並表示環球眼前所需三千萬他可拿出,但必須以吳子嘉的三席全民電通董事與一席監察人退出做為交換條件。員工代表以他們是子公司的人,無權介入母公司的糾紛,所以失望而回。在張俊宏這一要挾之前,他先透過老友包奕洪,告訴包奕洪他要保障老友老大哥李敖在環球的權益,並請包奕洪先容,得李敖同意,二月二日下午五點半,張俊宏親到李敖書房,重申保障李大哥權益,並解決退票問題,使李大哥絕無損失。但是事後,卻「不念賓主關係及朋友之情」,全是空言。
四、張俊宏為何否認與環球有關後又承認與環球有關?
二月十八日,張俊宏以全民電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會名義,發新聞稿,並登報公開發表緊急聲明,指稱未有任何會議紀錄顯示同意投資國際環球或環視公司云云。張俊宏於選舉敏感期間,表態與環視脫離干係,令人為之玩味。李敖後來從吳子嘉、李永萍處得知原來張俊宏秘密會晤了連方瑀等人,旋即決定消滅環球電視,而以撤資方式行之。張俊宏在二月十八日正式決議凍結投資案,並否認全民公司與環球電視台的關係,對於一向財務窘困的環球電視而言,此不啻為「關台」的警訊,幸賴吳子嘉張羅硬挺到三月底。而當吳子嘉盡其所能維持環球電視台正常經營之際,張俊宏卻於三月底解除吳子嘉環球董事長職務,另由他和巴燕‧達魯及鍾金江等二立委擔任董事,並推由巴燕‧達魯為董事長,而由張俊宏正式掌握環球電視!四十二天前,還發新聞稿和登報說環球電視與他無關呢,四十二天後,卻不但有關,並且還把和他無關的董事長吳子嘉給解職了。為什麼短短四十二天中間,有這麼大的矛盾和誠信問題出現,因為政治氣候在變,所以張俊宏的答案也就一變再變了。
五、張俊宏指示偽造文書
由於吳子嘉維護新聞自由、李敖發揚言論自由,環球電視在總統選戰期間聲勢如日中天,因此引起各路人馬的覬覦、關切、打壓,非只連方瑀一馬而已,幸賴吳子嘉堅定苦撐,總算拖到選戰結束。吳子嘉深知經營之艱難,乃與有高度投資意願的特定人士積極洽商,有意投資者提出非常善意的條件,願以原價收購環球,使母公司全民電通可毫無損失的退出環球經營行列,消息經數家報紙媒體披露後,提前曝光。三月二十二日,張俊宏指示謊稱公司證照遺失,重新申請公司新文件(證照號碼:經(089)商字第089109282號),顯是偽造文書,業經吳子嘉告發在案。
六、李敖以張俊宏等違約,不再進棚錄影
張俊宏趕走了吳子嘉,首先開除了為員工爭權益的李永萍,但對李敖,還是沒辦法,因為李敖與環球有契約關係。李敖於四月六日主動不再進棚錄影,並致函「全民電通公司董事長張俊宏先生及余陳月瑛以下各位董事、環視多媒體公司董事長巴燕達魯先生」,表示:
1、本人年來應環視邀請擔任節目主持人,不料最後二期付款,環視竟予退票,其間經友人包奕洪先生先容,張俊宏先生親臨本人書房,保證絕不影響本人權益,本人信以為真,靜候解決,不料言猶在耳,環視與本人於上月十日所簽新約,公司又告違約(依約每月酬金「應於每半月支付一次」,迄未支付),依約「甲方不履行前述義務,乙方(李敖)得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甲方應負本條第二項之違約責任」,本人特此請求依第二項給付本人賠償,並給付前此所欠本人之款項。
2、因全民電通於上月三十日由張俊宏先生召開全體董事會議,議決環視各案,足徵環視對本人之詐欺背信,兩公司自董事長以下人人有份,特此函達,敬請分送副本致各位人士,三天內完成履約及不影響本人權益措施,否則本人將採取民刑事及輿論揭發手段,以維權利與尊嚴。
七、張俊宏等違約後,還捏造事實,誣謗李敖
李敖「留書出走」後,張俊宏所展示的「賓主關係及朋友之情」竟不是還「賓」的錢、也不是挽救對「朋友」的退票、違約,反倒由他自己和他手下,分別在電視上多次誣謗李敖、在法院裡多次展開纏訟。張俊宏捏造事實,誣謗李敖,定位在所謂李敖「勾結」吳子嘉「掏空」公司上,以四月十四日張俊宏委由立言法律事務所張訓嘉律師的來函為例,信中說:
經查吳子嘉先生係環視原董事長,李敖先生為環視公司最大投資股東全民電通公司之監察人,而環視先前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與李敖先生所簽訂之節目主持契約書,因李敖先生已享有相關著作物淨利百分之五十之利潤分得權利,故每五集之主持報酬僅貳千伍佰元,即壹個月僅約壹萬元。
這種來信,就是捏造事實的一例。因為契約書中「五、報酬」項下明定:「甲方於每五集完成後,給付乙方新台幣共貳千伍佰元整。」平均每集五百元而已,試問電視界有這種價碼嗎?每天主持一小時節目,只拿五百元,有這樣廉價嗎?一般連來賓都拿二三千元呢,何況主持人?那麼為什麼五百元就肯?因為買「李敖大全集」之故也。
八、張俊宏曲解契約內容
至於張俊宏及其律師說「李敖先生已享有相關著作物淨利百分之五十之利潤分配權利」,其實「相關著作物」是契約書中「三、著作權」項下的內容,絕不等於「節目主持人」費用,節目主持是指「即時性」的播出,而「相關著作物」指的是日後「相關」的「衍生作品」,根本是兩碼事,試看契約「三、著作權」全文:
依本契約所完成之節目以甲方為著作權人,甲方得依著作權法規定,享有著作財產權,並得予編輯重播,製作出書、錄音、電腦程式及其他衍生作品,惟乙方得就甲方完成之著作物享有每一著作物淨利百分之五十之利潤分得權利。
足證「相關著作物」絕不等於是「主持報酬」,因為契約中前兩個「得」字都屬於甲方,法律上「得」字是可做可不做的,甲方如果不去製作「編輯重播,製作出書、錄音、電腦程式及其他衍生作品」,則乙方就只有瞪著眼睛無能為力,當然也拿不到「享有每一著作物淨利百分之五十之利潤分得權利」了,換句話說,乙方拿到的,就是每天來錄一小時、每次五百元了。環球電視在台北信義區山邊,每次計程車往返約三百元,扣掉車資,主持節目每次只剩兩百元了,有這種價碼和公道嗎?所以,「相關著作權」引出的「衍生作品」是未定之天、是相對於空中樓閣的空中金錢,是不算數的,雙方大可共同做夢並規範未來的利益,但它絕非主持費用,張俊宏及其律師的故意瞞天過海,顯係曲解契約內容。
九、李敖有否不利於電視台?
李敖與電視台結緣,早在五年前就與周荃的真相電視開始,合作方式都是由電視台以購買「李敖大全集」模式處理,即印製廠以「李敖大全集」的批發低價售與電視台。這樣做對雙方的好處是:在李敖方面,可以得到著作廣為流傳的使命感和版稅;在電視台方面,可以以批發低價進貨再以定價高價賣出,不但有盈利,還無異免付了、少付了主持費的支出。在公司作業上,電視台也或象徵性的訂一個主持費的約,但價碼是象徵性的,和購買「李敖大全集」的總價加在一起,才是真正的大牌主持人的價碼。所以,如果形式上換算成主持費,李敖的「主持費」約與一般大牌主持人相近,只是李敖提供了印製費很高、成本很高的「李敖大全集」以貨易金交換而已。形式上電視台花了大錢,骨子裡電視台一點虧都沒吃,批發低價的「李敖大全集」定價高價賣出後,還有得賺,而李敖本人只賺到版稅和「爽」而已。
十、張俊宏不是「勾結」「掏空」的共犯嗎?
事實上,張俊宏明明知道環球與李敖簽約主持節目的好處,這由去年九月十六日他親自主持「環球電視『挑戰李敖』PARTY記者會」可知;張俊宏也明明知道環球拿到「李敖大全集」的好處,這由現場有「賣書組」可知,他在民事起訴狀中也自言「提供時段由被告主持節目,原告亦樂觀其成」,可見他根本是以母公司董事長的身分,主持子公司的作業的,若說與李敖「勾結」,他沒責任嗎?若說「掏空」,他不是共犯嗎?李敖主持節目一開播就碰到九二一大地震,張俊宏還跑來上做特別來賓呢,以上種種,都證明了母公司的董事長全部知情。張俊宏在民事起訴狀中說:
被告與吳子嘉單以買賣書籍之障眼法行五鬼搬運,在短短數個月中,僅交付所謂之提貨單,未實際交付書籍。……
全是不實之言,既承認李敖交付「提貨單」可提取「李敖大全集」屬實,足見李敖和五年來對周荃的真相電視一樣信守約定,事實上環球電視多次提過貨直到退票為止沒再去提。給你貨,你賣掉後還可賺錢,這叫什麼「五鬼搬運」?我的貨搬到你家去,你又退我票,誰騙誰呢?誰吃虧呢?誰是鬼呢?
十一、張俊宏把監察人移花接木
張俊宏「民事起訴狀」中又誣謗李敖:
被告明明自己身為全民公司之監察人,亦明知環視公司之資本百分之九九‧九七係由全民公司出資,且環視公司財務狀況惡劣,每月賠錢新台幣一千八百萬元以上,而環視公司本業係經營環球電視台,並非經營買賣書籍之書店業,竟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及九日與吳子嘉勾結,未經環視公司董事會之同意,亦未知會全民公司,而由吳子嘉以環視公司負責人身分代表環視公司以高價向被告購買「李敖大全集」……尾款之兩張支票,因環視公司已為渠等掏空,無力支付而跳票。……
以上的罪狀,全是譸張為幻!禁不得一駁:
1、 李敖做全民公司監察人,是今年一月三十一日的事,如何能在去年「九月四日及九日」以監察人身分「與吳子嘉勾結」?去年九月距做監察人還有一百五十天,張俊宏竟可如此神通,要李敖提前就職再瀆職!這樣子捏造事實,手法也未免太拙劣了罷?
2、 因為李敖非全民公司的監察人,只是環球電視請來的客人,又憑什麼「明知環視公司之資本額百分之九九‧九七係由全民公司出資」或知道該公司「財務狀況」或「本業」如何如何?張俊宏憑什麼如此認定?李敖那時身分純屬客人,又沒有知道還有一個母公司(全民公司)的神通,又如何能「知會全民公司」?
3、 其實,照張俊宏的行徑,他本人就可證明李敖縱是監察人也非監察人,因為張俊宏以全民公司董事長的身分,竟漠視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李敖被推派為監察人的合法通知,而推遲五個月至今,不向經濟部登記呢。
4、 張俊宏口口聲聲說李敖是監察人,應知全民公司內情,查查記錄看:自一月三十一日李敖進入全民公司做監察人起,五個月來,董事長張俊宏和他帶隊下的公司,沒有片紙隻字給監察人李敖,監察人李敖去問去函也置之不理,完全是「封鎖監察人」姿態,新上任的監察人要在被封鎖狀態下進入情況、搜證監察,自需時日,又何能先知公司內情?張俊宏民事起訴狀中說:
吳子嘉與被告等為求掩飾,乃由吳子嘉偽造環視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決議公司營業項目增加圖書出版業及書籍、文具零售業,並配合修定公司章程。……
試問當時李敖既非母公司的監察人、又只是子公司的客人,如何能「為求掩飾」,去「偽造」會議記錄?如有「偽造」,是子公司內部的事,又與李敖何干?張俊宏把母公司的未來監察人,提前到位,認定可監察到子公司的頭上,這種移花接木,豈不太荒謬了嗎?
十二、張俊宏歪曲監察人法理
以上張俊宏把監察人移花接木,所以鬧出笑話,別有一說,就是他以立法委員身分,歪曲監察人法理:
1、 依公司法第二一八條規定,監察人職權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故得查核簿冊文件,及請求董事會報告,因此監察人並無為公司經營之職權。經營公司者限於董事會及股東會,此由公司法第二0三條、一九三條可知。
2、 而背信者,為違背職務使本人財產損害者才能構成,即財產損害與職務違背需有因果及對價關係。否則即與背信無涉。
3、 因此,若有公司人員「掏空」公司資產之背信行為者,必其職務足以為公司資產「掏空」者;而監察人既不為公司之經營,焉能為資產之「掏空」?故實務上,該當背信罪要件,必為董事及經理人。全民公司實際執行業務者為公司的董事長及總經理。若硬說監察人有背信行為,則與董事長及總經理有共同行為才會構成。李敖要「掏空」公司,看樣子得靠董事長張俊宏下海一起犯罪才成。張俊宏口口聲聲李敖「掏空」,卻忘了如「掏空」屬實,他張俊宏就是共犯無疑。要「五鬼搬運」,他老弟就是第一鬼也。
十三、張俊宏退了票,反咬一口
張俊宏民事起訴狀中又說:
被告李敖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止主持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視公司)經營之環球電視台晚上九時至十時「挑戰李敖」節目,另自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止在同台同時段主持「李敖挑戰」節目。張俊宏這裡,第一句話就與事實不符。根據契約書,明明是「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又何來「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到「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契約日終止,李敖一直依約做完,但「環視公司」卻未能依約兌現支票,提前把二月份支票退票。二月二日,張俊宏對包奕洪、對李敖的保證裡,絕口沒有什麼否定吳子嘉和李敖契約的事,如今賴了債,反倒反咬一口,冒出「勾結」「掏空」之說,這是什麼做人品質啊?做人高下有五種:
第一種人:借錢或送錢給別人。
第二種人:不向人借錢。
第三種人:向他人借錢準時還。
第四種人:不能準時還錢,但主動解釋並道歉。
第五種人:非但不能做到以上四種,反咬對方A他錢。
試問三月十七日到期的約,二月份就違約退了票,是公司欠李敖而非李敖欠公司,事實俱在,李敖是以提供勞務、提供貨物(「李敖大全集」)得到他該得的,而公司卻違了約退了票之後,反咬對方A他,真是豈有此理了。
十四、張俊宏的「不平等」
二月份應付款退票後,李敖並沒依法追究,準備免費把節目做到三月十七日契約日終止,飄然而去。吳子嘉為恐節目中斷,乃商請李敖續約,因為舊債未清、前欠尚在,因此不採買書模式,改以一般大牌主持人價碼作準,如此計算,總價其實和前約相當,只是不再拿「李敖大全集」了。(張俊宏不是說拿「李敖大全集」是「五鬼搬運」他們的錢嗎?這回不搬書了豈不更有利公司?)雖然李敖卻不過吳子嘉之請,再簽新約,但沒拿一毛錢,就在三月十八日起接著進棚錄影了。吳子嘉在訂約時,為挽回被害人李敖對公司的信任,乃簽下二項約定:
1、 【甲方酬金】應於每半月支付一次,若甲方不履行前述義務,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甲方應負本條第二項之違約責任。
2、 甲方如有違約片面中止而停播情事,無論可歸責與否,均應無條件以前項約定標準,計算至協議期間屆滿日止之金額,一次付給乙方,以為違約之賠償。這二項約定,都在約束甲方不可再違約,事實上,甲方如不再違約,也就一點損失都沒有。張俊宏說這是「不平等契約」,但你如守信付款,就平等無虞;你賴皮無信,才保障被害人,所以它不是什麼「不平等契約」,而是「被害人保障條款」而已。若說是「不平等」,契約中另一約定才是真的「不平等」:
乙方個人言論不代表甲方之立場,如有因而衍生關於民、刑事責任時,概由乙方負責。從法理上,一切責任概由乙方李敖負責,這叫什麼平等?只是李敖「好漢做事好漢當」,故樂而簽之耳。對這種「不平等」,張俊宏為什麼視而不見?為什麼不說「勾結」不利於公司了?張俊宏如今找律師寫信來,竟說上述的契約是「渠等(指吳子嘉與李敖)竟共同意圖加損於本公司」而「秘密簽訂協議書」,試問叫李敖負責全部民、刑事責任替公司頂罪,又「意圖加損」了誰?
新約雖然簽了,所謂甲方酬金「應於每半月支付一次」又告退票,拖到四月六日,李敖才「留書出走」,直到今天,不但沒拿到一毛錢、不但節目白做了,反被張俊宏和他手下誣謗於媒體、誣告於法院,這種民進黨大員的離奇立身行事,真非吾輩所能理解了。
十五、張俊宏「棄糟糠」
張俊宏民事起訴狀中說: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被告繼續無憑無據,憑空捏造事實,明知立法委員許榮淑女士因與原告個性不合,已經協議分居,亦明知許榮淑女士擔任立法委員,社會地位崇高,其個人理財能力甚佳,經濟狀況良好,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竟在節目中偽稱許榮淑女士很窮沒有錢,卻遭原告惡意遺棄,製造原告無情無義之假相。……
對照李敖四月五日的節目內容,李敖的話是這樣說的:
許榮淑被張俊宏惡意的,用這兩個字好了,惡意的遺棄,現在許榮淑很窮,都沒有錢,雖然做了立法委員呢!因為是不分區的,很多錢也拿不到,很多錢要送給朋友,她是非常豪俠的一位女士,我們過去一起的戰友,到今天,苦苦的支持張俊宏,在張俊宏出獄以後,現在呢,把她給惡性地遺棄了。……
李敖所說的,都是事實。幾個月前許榮淑和蕭政之來李敖家,就是這麼說的;後來許榮淑和吳子嘉、李敖吃了一次飯,說得更詳細了。吳子嘉隨後在公司對許榮淑有所安排,聊做貼補,不料張俊宏趕走吳子嘉後,就把貼補給停了,這也就是李敖四月六日節目中所說的:
今天上午我的老朋友、老難友、小學弟——張俊宏,他們到了環球電視台說明天可以發薪水,不過呢!薪水是選擇性的發放,就是他們查一些帳,就是過去在董事長吳子嘉任內發的一些薪水,他們不願意再給了,我舉個例子,像民進黨的立法委員許榮淑,她曾經在台裡面領一筆津貼,什麼原因呢?她是個顧問,可是她的丈夫張俊宏今天來了以後,他們就不再把這個錢給這位被他遺棄了的可憐的女士,這位在張俊宏坐牢時候,受苦受難在外面營救他、支援他,給他送牢飯的糟糠夫妻,糟糠夫人,這個錢就被凍結了。
李敖所說,都是實情,不知張俊宏還狡賴什麼?今天你春風得意了,說許榮淑與你「個性不合」了,為什麼你坐牢受苦受難時不說「個性不合」?
十六、張俊宏「有情有義」嗎?
不但許榮淑在張俊宏坐牢時對他有情有義,李敖在張俊宏坐牢時也援之以手,這由張俊宏出獄後和許榮淑請李敖吃飯表示感謝可知。張俊宏在民事起訴狀中也承認:原告與被告係過去國民黨白色恐怖統治時期之牢友,共同為台灣之言論自由奮鬥多年,原告向來對被告甚為尊敬,將其視為大哥,儘管近年來兩人之政治理念不儘相合,但是雙方情誼始終未變,原告對此亦甚珍惜。……
但是「珍惜」了半天,卻訴之以法起來,他說李敖「將原告形容為惡意遺棄糟糠之妻之無情無義之徒」,他要告。但「有情有義」的人,對他坐牢時支持他的人竟遺棄的遺棄、法辦的法辦,此種情義,豈不太離奇了嗎?(附帶糾正的是:張俊宏是晚輩,李敖坐牢時「牢友」根本沒有他;李敖「為台灣之言論自由奮鬥多年」時,也未和他「共同」過,他那時還是國民黨鷹犬和高幹呢!)
十七、張俊宏斷章取義
張俊宏在民事起訴狀中說李敖:
在電視節目上公布原告住家電話及行動電話號碼,公然鼓動聽眾打電話至原告住家電話及行動電話騷擾,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其實這是他斷章取義。因為李敖在節目中公布張俊宏的電話號碼,目的正如李敖所說的:
1、 請你們打電話或傳真給張俊宏,勸這個老朋友懸崖勒馬,不要再做錯誤的事。
2、 請大家督促他。
3、 請大家寫信給他,向他請願,為什麼呢?他是我們「偉大的立法委員」,「偉大的民意代表」,我們要表達民意,一定要向他請願。
4、 你打電話給他,人民向立法委員陳訴或是請願,這不是很正常的現象嗎?可見李敖的目的,是要人民向民意代表「陳訴或請願」、「表達民意」,你身為民意代表,人民找不到你怎麼行,你在競選時允諾為民服務,人民找你請你服務或對你有所建言,是合理的;怎麼說是對你「騷擾」呢?怎麼說是「侵害」了你的「隱私權」呢?
正因為張俊宏斷章取義,所以才曲解了李敖的全文和原義。看別人的文字,一定要顧全「上下文」( context ) ,不能膠柱鼓瑟。張俊宏民事起訴狀中說李敖「以『縮頭烏龜』、『小人』等字眼,在電視節目上公然侮辱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也是斷章取義的一種,李敖的原文是:
我在這邊也呼籲張俊宏不要再做縮頭烏龜,因為實在是看不過去了,真的是要有那種男子漢的氣概,不要做這個樣子小人的動作。
從「上下文」看,以烏龜為喻,是「伊索寓言」式的比喻,豈能膠柱鼓瑟,硬說烏龜就是老婆偷人的男人?陶淵明說「好讀書,不求甚解」,「甚解」就是過份的解釋,是不對的。又如說李敖罵他「小人」,其實原文是「男子漢的氣概」和「小人的動作」兩者之間期勉他要有前者的氣概,一斷章取義,就簡化成「小人」了,殊不知要罵你「小人」,直接就罵了,還需要「呼籲張俊宏」「要有那種男子漢的氣概」嗎?張俊宏委由律師來信,中有「此與本人所認識之講義氣重情誼之李敖大哥」有「十萬八千里」之差,其實「講義氣重情誼之李敖大哥」依然故他,只是張俊宏小老弟出了問題而已。
十八、張俊宏、余陳月瑛等觸犯背信等罪
一九九六年,國民黨政府在台視、中視、華視三家無線電視台外,開放第四家給民進黨,由民進黨立委蔡同榮主導成立民間公司(全名「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張俊宏主導成立全民公司,協議各投資三十億共組這第四家,就是民視(全名「民間全民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後因蔡同榮、張俊宏權力鬥爭,張俊宏屈居下風,就決定只投下十億,其他二十億捏在手裡,拿出一部分,進駐環球電視,成立環視公司,張俊宏且身兼董事。
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李敖進入全民公司擔任監察人後,經過努力調查,才略知全民公司的黑盒子、才略知它的前任董事長、現任總裁的余陳月瑛和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的張俊宏等人如何違反股東權益與公司法規:
1、 在向「台灣人」募股時,明明是說大家出錢辦「台灣人的電視台」民視的,結果民視今天每年盈收五億,但三年來出錢的人卻拿不到民視的股票,也享受不到「台灣人的電視台」的股東身分、感覺與利益。
2、 全民公司投資環球,丟下去四億,照吳子嘉今年三月二十八日致全民公司董事會的信,明說有人接手,可使全民公司全身而退的,但張俊宏等處理不當,並非法任命環球董事長等,以致坐失良機,造成全民公司四億的損失。
以上違反股東權益與公司法規等事,李敖現以監察人身分正式開始追究,除分函經濟部等單位調查外,決定提出刑事告發。(其中涉及誹謗李敖部分,一併提出告訴。)
十九、從背信到偽造文書、從張俊宏到蔡同榮
由於李敖以全民公司監察人身分追查全民公司與民視的爛賬,結果查出蔡同榮的民間公司也無獨有偶,一同矇騙了兩萬個出資的「台灣人」。結論是:余陳月瑛、張俊宏的全民公司和蔡同榮的民間公司
1、 向兩萬個「台灣人」募股時,是以設立民視電視台方式為號召的,所以,民間及全民兩家公司以這一名目招募的股金,依約定在兩大法人代表組成的民視公司成立後,個別股東要成為民視公司及民視電視台的股東,方屬合法。但這兩萬個「台灣人」至今沒有取得,構成背信罪。
2、 民視公司的成立,依公司法發起人要七人以上,在向經濟部登記時,除兩大法人代表外,必須有其他五人以上方能適法,而他們都是沒出資的人頭股東,證明蔡同榮、余陳月瑛、張俊宏等人在公司登記程序中,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犯行,自應構成偽造文書罪。對全民和民間兩家公司而言,民視公司所有盈利也為該兩家公司所共享,但余陳月瑛、張俊宏、蔡同榮等人竟使並未出資之第三人享有該第四台公司的盈利,是則兩家公司股東的權益當然遭受損害,自也構成背信罪。
二十、李敖把他們為首的全告進去
綜合以上說明,李敖決定採取以下行動:
1、 把余陳月瑛、張俊宏、巴燕達魯、鍾金江、許榮棋、李承龍分別以背信、誹謗罪提出告發與告訴。
2、 把余陳月瑛、張俊宏、蔡同榮、田再庭以偽造文書、背信罪提出告發。
3、 為兩萬個被騙的「台灣人」爭取「還股於民」,請他們向李敖登記,展開「集體訴訟」,逼張俊宏的全民公司、蔡同榮的民間公司把民視的股票直接給兩萬個「台灣人」,使他們可以直接分到民視的權利和盈餘,替兩萬個「台灣人」爭公道。
附帶要聲明四點:
第一點,李敖曾為被強迫做日本人性奴隸的慰安婦爭公道,義賣了李敖的收藏品,賣出了三千三百萬,慰安婦全是「台灣人」,李敖為她們爭取到保障與尊嚴。李敖這一作法,連建國黨都發新聞稿讚美。
第二點,民視的董監事包括田再庭、蔡同榮、張俊宏、陳剛信、楊文全、林逸民、徐嘉宏、陳繼盛、高俊明、黃國師、張郁仁、王明玉、劉金柱、陳正修、林秋宜、張福淙、柯建銘、洪貴參、賴嘉綾、李宗祿、張俊雄、余陳月瑛、余政道、張育宏、張優理等人,李敖這次先告為首的余陳月瑛、張俊宏、蔡同榮、田再庭四人,其他以觀後效。
第三點,三十多年來,李敖在法院告人,從國民黨總統、國民黨五院院長、國民黨中常委、國民黨立委、國民黨大特務、國民黨市議員、國民黨教授等等,無一不告,這一次告的,則多是民進黨了,各界不必奇怪,在李敖眼中,國民黨和民進黨本來就可一視同仁,因為做起欺騙「台灣人」的事來,他們太像了。
第四點,民視創辦之初,陳水扁也推波助瀾,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大家投資支持「台灣人的電視台」。如今三年下來,民視不但被黨政掌控,並且不把股票及盈利分給兩萬個「台灣人」,陳水扁對這種後果,也有責任。李敖這次的法律行動,也包含了對陳水扁的提醒和正告,希望陳水扁不要扶同為惡,對自己的失誤,要力求改正和補救。(二000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