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研究五集」自序

 

  「蔣介石研究」是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出版的。出版後只一天(十一月二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就查禁了它;被查禁後兩個半月(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我又出版了「蔣介石研究續集」以為回敬,出版後只一周(一月二十二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也查禁了它;被查禁後五個月(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我又出版了「蔣介石研究三集」以為回敬,出版後一個月(七月六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又查禁了它;被查禁後近四個月(一九八七午十月三十一日),我又出版了「蔣介石研究四集」以為回敬,這時台灣已經解除戒嚴,原來查禁「蔣介石研究」一至三集的法令——「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不能用了,國民黨的「文字警察」們頓失所依,只好一時眼睜睜的看我發售「蔣介石研究」一至四集,心裏算計如何整我。

  在「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適用期間,查禁李敖的書,用的都是該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詆毀國家元首」、第六款「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來做為罪名;可是解除戒嚴後,只能按照「出版法」來查禁了,而「出版法」中的罪名,只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褻瀆祀典罪、妨害風化罪,或評論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才能查禁。但這些罪名,都跟研究蔣介石扣不上,於是國民黨的「文字警察」們,便挖空心思,另外想法子。

  法子在「蔣介石研究四集」出版後二十七天想了出來。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台灣全島各地警察同時出動,大肆查扣李敖的書,並傳喚售書的書店書攤老闆,製作筆錄,以違警裁決,基本罪名是「陳列販售行政院新聞局查處之蔣介石研究等書刊為警當場查獲」。書店書攤老闆不堪其擾、心懷畏懼,大都不敢再賣這些書,於是,警察老爺欣然覆命,以為大功告成。

  就在這當口,我「查獲」到這一同時出動的作業,起源在行政院新聞局(76)銘版四字第一三六四五號密函,足證是原由新聞局長邵玉銘行文給警政署後交辦下來的,所以這個案子邵玉銘構成妨害自由教唆罪,已知的八個警察分局長也一併涉嫌妨害自由。

  除了把他們九個公務員一併告進法院外,為了對國民黨花樣翻新的鉗制言論自由有以立即回應,我特別加出這本「蔣介石研究五集」,以為回敬。反正鬧來鬧去,倒楣的乃是他們主子蔣介石,李敖的春秋筆法,總是「微斯人,吾與誰歸」啊!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夜